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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GSP經營,藥商被警告并責令改正

2017-02-20 14:33 點擊:

2月17日,海南省東方市藥監(jiān)局發(fā)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四十三)。

該表共有1起案件,涉及一家醫(yī)藥企業(yè),為海南聯合廣安堂藥品超市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東方八所永安路分店。

主要違法事實:海南聯合廣安堂藥品超市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東方八所永安路分店未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16704: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存處方或其復印件)要求經營藥品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處警告,責令30天內改正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動履行,2017年03月2日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東方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17年02月16日

Tags:藥商 經營

責任編輯:露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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